115年度資訊系統維護委外服務案
工作說明書
一工作期間、時間與地點:
(一) 工作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二) 工作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上午至公所時間得彈性調整至8時30分,惟全日工作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
(三) 工作地點:本公所。
二、系統維護標的及範圍:
(一) 系統伺服器維護標的及範圍:
1. 網際網路伺服器維護。
2. 調解管理及里辦公處公文管理系統伺服器維護。
3. DHCP伺服器維護。
4. 區域網路(包含交換器維護)、網際網路(包含GSN連線及路由器維護)及市府公文VPN連線維護。
5. 資通安全及防火牆維護得標廠商須保證上述系統正常運作,並能完全與區域網路整合,使連上區域網路的客戶端都能使用上述伺服器系統所提供的服務。
(二) 個人電腦工作站系統及週邊設備維護範圍:
1. 本公所所有之個人電腦工作站設備系統之軟、硬體維護。
(1) 硬體維護。
(2) OFFICE軟體安裝維護。
(3) 協助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維護。
(4) 印表機安裝維護。
(5) 網路連線設定。
(6) 協助檢視防毒軟體之更新及安裝。
(7) 網路印表機安裝設定。
(8) 更換交換器、硬碟、電腦電源供應器、網卡、主機板、CPU、印表機維修、網點新增。
(9) 資產管理系統安裝設定。
(10) 個人電腦網域安裝設定。
(11) 電腦機房每日溫溼度檢測。
2. 新購電腦除作業系統及辦公室應用軟體(如MS Office……等)外,其他本公所使用之各相關應用軟體之安裝及設定。
3. 網路佈線及網路設定(含其他新購電腦及週邊設備)。
4. 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發生故障,維護廠商無法處理,而須外送原廠或維修中心,由得標廠商通知原廠、維修中心或原保固廠商更換及維護。
5. 本維護範圍包含更換CPU、主機板、記憶體、硬碟、網卡、電源供應器、 交換器、印表機零組件等材料零件之供應(印表機維修耗材得另行向本公所報價)及網點新增,其他未列舉項目 得標廠商須將問題反映本公所並依實際情形報價,以作為本公所材料零件採購之依據。
6. 前項網點新增於合約期間內以不超過6點(含)為原則,超過部份得標廠商得另依實際增加網點點數向本公所報價。
7. 廠商須提供專屬網頁以提供本公所報修,並可隨時將報修結果與記錄顯示 與列印。
8. 報廢電腦之整理,得標廠商須依本公所指定方式辦理。
(三) 重大異常及緊急處理
1. 資訊安全通報更新。
2. 駭客入侵。
3. 系統當機。
4. 異常停電。
(四) 網站及本公所其他資訊系統維護標的及範圍:
1. 平鎮區公所會議室借用管理系統。
2. 上列系統為現有功能之維護及修改,如有新增功能需求,本公所另行與得標廠商計價。
三、技術支援服務: 為利公所行政資訊管理作業系統運作順暢,就公所整體環境之運作,針對系統管理人員提供資料庫管理系統、網路、軟硬體設備、網頁更新……等相關技術支援服務,其主要工作事項如下:
(一) 硬體維護
1. 駐點服務:駐點時間比照本公所同仁辦公日期及上下班時間,駐點工程師至公所維護個人電腦及檢查資料庫運作情形(含備份、解毒、作業系統重新安裝、零件更換、適時進行檔案、空間整理、備份參數調整等),以維持系統運作順暢。
2. 機房硬體設備:每月清潔、保養乙次。
3. 廠商進行技術支援維護服務時,須填寫工作紀錄表。
4. 本公所同仁於當日15時前(含15時)電腦報修者,廠商應於當日17時前修復完成;凡超過當日15時電腦報修者,則需於次日12時前完成修復工作。電腦故障需重新安裝作業系統者及更換零件之作業,則最遲至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工作天之計算須以本公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為準)。上述工作若無法於時間內完成,廠商須即時提供一台備用電腦供報修者臨時使用。所有檢修工作皆應填妥檢修完成紀錄,以茲確認。廠商如未提供備用電腦,超過上述應完成時間則算逾期,每日應罰契約價金總額之3‰。
(二) 軟體維護
1. 作業規範
(1) 本公所FaceBook社群粉絲專頁經營維護,每日回覆問答、每周至少上架2則資訊;每日關注有關平鎮區網路新聞輿論內容及回報。
(2) 每月維護工作清冊。
(3) 每月備份工作清冊並繳交備份光碟。
(4) 各系統錯誤報修及錯誤修正。
(5) 協助機關進行考核時產出相關文件、整理搬移網站資料等等。
(6) 主管機關報表欄位修正,相關系統報表一併修改。
(7) 協助本公所刊登各類宣傳影片,放置於志工服務臺後方多媒體電視。
(8) 資安事件緊急處理。
2. 軟體定期及不定期維護時程
(1) 定期維護:每月10號以前(至少1天)進行系統例行性維護作業(包括程式檢查、資料庫備份及效能調整與檢測等)。
(2) 不定期維護:系統異常時公所以電話、電郵或書面通知時,廠商於接獲維護通知時須於4小時內解決或提出解決方案。原系統的錯誤(BUG)需當日除錯完成;系統修正或新增則由雙方討論後決定完成時間。(廠商需提供至少一個以上緊急狀況聯絡電話)。不定期叫修維護不列入系統定期例行性維護作業次數。
(3) 系統新增及擴充:本公所必須新增或擴充原架構需求功能時,廠商須依據當年度之「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點」報價,並檢附需求訪談紀錄及單價分析表發文報所核定。所完成之新增或擴充功能,廠商須自驗收完成日起,提供保固維護一年。
(三) 資訊安全
1. 安全性檢測:
配合安全性檢測 (資安健診、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及資安稽核)結果協助機關評估改善及修正方案。
2. 各類資安演練:
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時(如行政院資通安全研究院網路攻防演練前)配合執行相關演練或作業。
3. 備援、備份政策建議:
廠商須提供備援及備份服務建議,依機關之資安政策與資訊系統的急迫性與重要性,決定各系統之備援及備份方式與作法。
4.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
協助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系統推行及相關作業。
5. 機關認為有必要時須針對本公所人員進行3小時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訓練相關教材、講師等項目由廠商提供,廠商須於開課前10日內將課程資料提供機關審查,提供課程資料包含:上課方式、課程名稱、課程大綱、課程時數及課後評量題目,訓練場所由本公所安排。
(四) 本公所無線網路維護
包含本公所1~3樓及調解委員會範圍,得標廠商須全程協助及後續維護,保持WIFI網路暢通。
(五) 履約期間,有關技術支援服務範圍內,遇有特殊或緊急需求時,得標廠商須應本公所之要求進行保養、維護,以確保軟、硬體設備及資訊系統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