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重劃各類簿冊檔掃描及查詢系統建置案含
1.2U機架式伺服器*1
2.地政文件檔掃描及查詢系統*1
3.20萬頁地政各類歷史簿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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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重劃各類簿冊檔掃描及查詢系統建置案
需求說明書
壹、 作業說明
一、 作業名稱
南投縣政府重劃各類簿冊檔掃描及查詢系統建置案
二、 作業概述
南投縣重劃業務各類簿冊資料多數保存已逾20年,因保存環境不佳,文件資料時有破損情事。又業務同仁常有調閱文件需求,在大量紙本文件翻找實屬困難,爰辦理相關簿冊檔掃描建檔作業數位化作業(以下簡稱本專案),以利相關業務資料保存與調閱需求。
貳、 作業範圍
一、 作業資料規格數量:本專案委外辦理文件掃描及查詢系統建置案,包括相關硬體設施及預估掃描建檔約20萬頁,實際數量以縣業務單位交付為準。
二、 作業時程: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 規格及要求
(一) 掃描尺寸:1頁以A4(含)以下尺寸計,大於A4,以A4倍數計。
(二) 影像規格:所有影像使用全彩,製作規格PDF、JPG或TIFF等格式,解析度300dpi(含)以上,並以一檔一頁影像掃描存檔。
四、 需隨本專案提供掃描查詢工具(系統、軟體)及掃描檔儲存空間(如附件1)。
參、 作業管理
二、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人力 配置、設備進駐時程、檢核計畫、工作人員名冊(附件9)、工作人 員勞動契約影本、廠商專案成員及建檔作業人員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
三、 廠商應針對本案組成專案組織,提供作業管理與技術支援,確保 專案如期完成。廠商執行本案之檔案整理、掃描、後製、品管及 儲存媒體製作,應指派專案負責人全權負責作業各項事宜,本府 地政處亦得派員監督運作,如發現錯誤,得隨時指正。
四、 廠商應於契約生效後10個工作天內,依投標文件所載成員及工作事項組成專業與完整之服務團隊。廠商與本府地政處之聯繫應指定專案負責人,統一聯繫協調。
肆、 作業規範
一、 檔案領卷及還卷
(一) 廠商依預定工作進度填列提調單,向本府地政處辦理簿冊請點作業,逐卷點收並記錄於「簿冊掃描建檔作業提(還)簿冊管制表(附件2)」後,由廠商辦理檔案之整理及掃描作業。作業完畢後會同本府地政處人員執行還卷提調及協助上架作業。
(二) 廠商領調之檔案,原則上應於當日還卷,不得留置於工作處所,如有特殊情形,應報請本府地政處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 檔案還卷裝訂需確實依照檔案原始順序整理,不可有佚失、順序錯誤、方向錯誤或裝訂頁面參差不齊等現象。
二、 整卷作業
(一) 整卷過程中如發生疑義或無法判定如何辦理後續作業時,應請本府地政處人員判斷後(如是否不拆裝掃描書冊),方得展開相關作業。
(二) 文件檔案須先經由各項分類、整理等步驟,文件若有折疊、皺紋或其他影響掃描品質之情形,得以壓平、燙平、攝影或影印方式(如有需要,應加墊紙張後影印)處理。
(三) 浮貼視為獨立之一幅影像,若黏貼之檔案沒有蓋到內容,則視為1頁進行掃描。
(四) 整理檔案時,若檔案有破損時,可進行簡易襯貼修補(如有疑義應先確認)。。
(五) 因必要因素拆除原檔案上之裝訂繩、釘書針、大頭針或迴紋針等裝訂工具者,應避免損及原始檔案,所留下之圖釘碎紙等不得任任丟棄。
三、 掃描及影像檔裁切作業
(一)掃描之影像應為正像,且不得裁切內容,以顯示原始檔案全貌。A3以下尺寸檔案原則須一次掃描完成,不得採用接圖模式。A3以上尺寸採接圖時,圖檔變形、色差需調校至目視檢驗可接受誤差範圍以下。
(二)必須以維持檔案之原貌為原則,且力求降低檔案之傷害,不得因掃描而損害原始檔案。
(三)掃描無法分離且紙質較薄之對折公文時,原則應裁切與原始檔案大小一致之襯紙加襯後掃描,影像不得外露襯紙,如未確實執行,本府地政處得退回重襯重掃。
(四)原始檔案內容模糊時,應以不變更檔案色調為原則,以提高對比、解析度及銳利度方式,將影像調整清晰。
(五)原始檔案襯貼或裱補之紙材、黏疊文件、書冊之四周陰影,在不影響影像完整性的原則下,應予適當切除,以維美觀。
(六)掃描時,必須清除原始檔案及襯紙上的非資訊物件如頭髮、碎屑及灰塵等,應以軟毛刷刷乾淨後再掃描。
(七)影像檔發生錯頁或漏頁之狀況,應補掃或更改檔名重新掃描,直至正確為止,除經協調後特殊情形外,不得插號或跳號,亦不得以軟體修正影像上之編碼。
四、 校對
(一) 應派專人檢核已掃描文件是否清晰、無折角,內容及頁數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針對建檔之文字須與掃描圖像併同校對內容之正確性,如內容錯誤應立即更正。
(三) 品質檢查:以每本簿冊為單位,每日自行檢查掃描件數是否與該資料相符,不得有遺漏或不正確歪斜、影像模糊、缺漏頁之情形,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應即予改正。
(四) 校對完成後,紀錄於「掃描建檔作業簿冊辦理情形表」(附件3),每週裝訂成冊。
五、 上傳及儲存
校對完成之影像檔需轉匯入本專案之掃描查詢系統或本處指定之系統,並備份儲存於行動硬碟,於驗收完成後交付本處保管。
(一) 上傳至系統:匯入之本專案查詢系統或本處指定之系統,部分文件依需求登打相關描述。
(二) 備份儲存於行動硬碟:檔案目錄建置之欄位原則:重劃區名\依文件屬性需求分多層,儲存媒體完成影像檔儲存後,記錄於影像儲存清冊(附件5)。
六、 查驗作業
本府地政處每月15日前進行查驗1次,廠商應於每月5日前提送前月掃描建檔作業簿冊統計表(附件4)以供查驗。
(一) 查驗標準,詳「查驗瑕疵品界定標準表」(附件6)。掃描建檔之查驗結果,記載於「掃描建檔查驗紀錄表」(附件7)及掃描建檔查驗統計表(附件8)。
(二) 查驗數量:每次以實際完成之掃描數量抽驗千分之5。查驗時,若完成之內容、品質或數量有未符合「查驗瑕疵品界定標準表」之規定,廠商應於10日曆天內,就不合格之影像重新掃描及建檔,並完成相關交付作業。
(三) 前款抽驗之不合格數量佔當次抽驗總數低於5%(含)視為全部合格;超過5%以上時,視為不合格,廠商應於查驗次日起10日曆天內,全數檢視後,重新報請本府地政處複核,抽驗標準仍依前述規定辦理。
(四) 罰則:複核超過(含)2次時,每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由當期給付價金累計扣款,複核超過4次時,依契約第12條第6款規定辦理。
七、 數位化品管規範
(一)
廠商自主品管規範
本案校驗計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初校由廠商負責,第二階段複核由本府地政處複核人員負責。
(二) 廠商人員教育訓練
廠商應施予工作人員職前教育訓練,對執行本案人員之資格條件亦應嚴格要求,並提出品質管理辦法與有效降低人員流動之方案。
(三) 影像檔品管要項
掃描影像檔以頁面端正清晰、不影響字跡及閱讀為基準,不得有失真現象(可放大至實際尺寸來檢視判定),頁面之平整美觀與否亦需考量,其要項為:
1. 比對原始檔案確認影像檔之頁數及內容是否相符,並進行品質檢核。
2. 影像尺寸、解析度及壓縮比是否正確。
3. 應以檔案大部分內容之閱讀方向為正像。
4. 影像歪斜、誤裁內容、模糊,應予重掃。
5. 影像檔名及架構錯誤者,應重新命名。
6. 原始檔案襯貼或裱補之額外紙材,黏疊文件或書冊影像之四周陰影未予適當切除或裁切損及檔案內容者,視為瑕疵品。
7. 摺角與摺痕:可以攤平卻未處理且影響內容判讀。
8. 不需掃描之檔案,例如:空白頁,或確認無須掃描的空白表格,或多掃描未予刪去。
(四) 儲存媒體查檢
1. 廠商應逐一查檢儲存完成之硬碟,有無壞檔、漏頁、錯置影像、標示或電子說明檔內容錯誤,再交由本府地政處進行複核,如有錯誤或無法讀取之情形,應立即修正並重新製作儲存媒體。
2. 應檢查電子儲存媒體標示是否完整與內容是否一致。
3. 儲存媒體及電子說明檔,同一資料夾內容及頁數註記應一致,如有互不對應之問題嚴重者,本府地政處即全數退請廠商自行檢查
及修正。
4. 送驗時亦提供製作大圖清冊對照頁數計算表,以利勾稽。
(如大圖位於頁數、實際頁數、換算頁數等欄位)
八、 交付文件
(一) 工作計畫書
內容包含整體工作規劃、預定工作進度、人力配置、設備進駐時程、檢核計畫、工作人員名冊(附件9)、廠商專案成員及建檔作業人員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等。
(二) 成果報告書
內容包含當期作業說明、掃描建檔作業簿冊辦理情形表(附件3)、掃描建檔作業簿冊統計表(附件4)、影像儲存清冊(附件5)、掃描建檔查驗紀錄表(附件7)及其他有關事項等。
伍、 交付項目、驗收及付款
一、 成果繳交項目
(一) 本專案作業執行期間,廠商應依規定交付下列文件或資料,作為辦理驗收付款之依據。所有文件皆應提供書面文件或交付電子檔(doc、xls、pdf或txt檔),書面文件需採A4雙面印刷裝訂成冊。
(二) 本專案作業成果分2期繳交,各作業期限及繳交項目如下:
期別 |
交付項目(含規格) |
數量 |
交付時程 |
第1期 |
工作計畫書 |
書面資料2份 |
決標次日起20日內 |
廠商專案成員及建檔作業人員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 |
書面資料各1份 |
決標次日起2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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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儲存硬體架設 二、地政文檔掃描及查詢系統(詳附件1) |
硬體(內含作業系統、地政文檔掃描及查詢系統)設備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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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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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頁數 |
掃描頁數至少10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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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成果報告書 |
書面資料2份、電子檔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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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
第2期成果報告書 |
書面資料2份 |
114年12月31日前 |
掃描頁數 |
掃描頁數至少10萬頁 |
二、 驗收及付款
(一) 本案分2期付款:
1. 第1期得標廠商完成當期工作事項並交付成果報告書,經本府地政處查驗合格後,辦理付款。
2. 第2期標廠商完成當期工作事項並交付成果報告書,併同前1期查驗結果,經本府地政處查驗合格後,辦理付款。
3. 各期付款作業,掃描作業部份決標單價乘以實際查驗或驗收合格之掃描頁數核實計價,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廠商須於該文件繳交期限前,以正式行文、面交簽收、郵寄、傳真傳至本府地政處,交付日期以各本府收文日、簽收單記載之簽收日、郵寄、傳真送達各本府地政處之日期計算。
(三) 廠商交付之任何產出,如計畫文件或實施程序等,最終須經本府地政處認可,若對計畫或產出內容有任何意見,廠商應配合修改。
陸、 工作人員、場所及資訊案全規範
一、工作人員管理及工作場所規範
(一) 本專案作業期間,每日派駐作業地點,配合本處上下班時間,派駐人員員請假無法執行勤務時,廠商應事先通知本處並指派適當之代理人執勤。
(二) 廠商派駐人員工作時間同本府上下班時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8 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止,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時至1時30分止,廠商應自備簽到簿,自行管理人員到退勤狀況,若因工作或特殊情形需加班時,應先經本府地政處同意。颱風天上班與否,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三) 廠商工作人員於工作場所作業應遵守本府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經勸阻或查證屬實而未加改善,本府有權拒絶該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如致使本府蒙受損害,廠商應負全責。
(四) 工作人員規範
1.執行作業,應特別留意檔案拆卷、翻頁、展開及掃描時,並遵循本府地政處人員之指導,不得任意攝影、複製、污損、膠黏、切割等破壞情事。如有違反,本府有權要求更換失職人員。
2.如本府要求更換失職人員,廠商應於本府書面通知後5工作日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本府審核。如因更換人員致本專案履約時間延後,依契約第13條延遲履約規定辦理。
3.廠商工作人員應遵守本府門禁及相關管理規定,不得邀約無關之外人進出工作區。如違反規定致本府受損害時,由廠商負責。
4.每日下班前,應將作業場所整理清潔,本府指定之使用空間與用餐空間,由廠商負責清潔。
5.工作場域內禁止放置任何食物、飲料,或吸煙、飲食、大聲喧嘩,且服裝應穿戴整齊。
(五) 本專案執行期間,廠商應負責保障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及各項權益,如於工作期間導致之損失及紛爭,由廠商自負責任。
(六) 廠商使用電器設備應注意用電安全,加裝電源延長線前須經本府評估負載容量足夠時,始得使用,並應經常檢視插頭及插座,避免鬆動而產生危險,且應留意電線之放置,另勿於作業環境或電氣用品周圍堆積易燃物。
二、 資料保密及資訊安全規範
(一) 廠商自決標日起迄契約期滿止,均應遵守本案資訊安全管理規定(如附件10)。
(二) 廠商專案成員及建檔作業人員於到任日前應簽署保密同意書和保密切結書,不得有任何洩漏個人資料之行為,所簽署之保密切結書正本應交付機關。
(三) 廠商因建置本專案直接或間接獲得之個人資料,應有效管理,並負保管、保密及防止資料外洩之責,且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非經機關同意,廠商對於執行作業或於作業過程中獲悉之任何資料,不得提供其他個人、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且不得公開其作業結果或過程上所得之建議事項亦不得將獲得之全部(或部分)資料內容以各種型式媒體重製發行;資料使用範圍亦僅限機關授權與本專案相關之服務事項,廠商並應保證其所屬工作人員對上述資料亦負相同之保密義務。如未經機關書面同意而外洩,造成機關不利影響或損失時,得標廠商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四) 因掃描、校核作業列印之資料,或其他因本專案產生之紀錄、流程、管控等資料,於用畢後應以碎紙機裁碎,不得外流。
(五) 廠商未善盡保管檔案之責任造成檔案毀損或遺失者,按實際毀損或遺失檔案,以每冊6,000元計罰,於當期給付價金扣除,並追究法律責任。
(六) 廠商於作業期間儲存於電腦之掃描影像,及其他相關作業電子資料等,應善盡保管與保密之責,不得攜出工作區域,並於本專案結束之後全數刪除。
(七) 不得私自透過本府網路節點進行架設對外網路,如經查得為廠商電腦經非法下載、病毒或惡意連線攻擊等資安事件屬實,本府保留法律追溯之權利,且未經同意,不得使用本府既設工作用之電腦。
(八) 本府有權不定期就廠商可能發生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事件進行必要之資訊安全稽核,確認本府資安防備或受託業務有無異常之情形。
(九) 本專案所需之資訊設備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詳行政院11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廠商應採用本府同意之應用軟體進行相關作業。
三、 攜出或攜入相關設備管理
(一) 廠商須自行負責掃描建檔所需之人力、電腦、掃描器材設備、網路設施及文具等,其中掃描器材其掃描效果需經機關確認同意,並於專案執行時以該設備進行掃描。
(二) 為資訊安全防護,本案提供之電腦(含筆記型)應符合下列需求:
1. 符合本案所需之硬體規格。
2. 不得有光碟機,若有,則應拆除。
3. 得採wify連接集線器,集線器應設定Mac連線序號。其餘實體開關部分,應加封條封閉。
4. USB連接口應加封條。
5. 各類硬體設備須進行重置,避免殘留病毒。
6. 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保持病毒碼為最新狀態。
7. 系統重置並安裝本案必要程式後,應進行軟體更新。並於交付時,提出搭載的程式清單,供審查(原則上除了作業系統、本案必須之應用程式、Windows defender(更新至最新版本)及經本府同意之預搭程式外,不得再安裝其它程式。)。
(三) 機關僅提供作業場地,不負責廠商各項設備之維護及保管。
(四) 廠商不得在作業場所內,無特殊情形下,使用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及平板。
(五) 廠商使用之外接式硬碟僅限在本府工作場所使用,每日下班前應完成當日掃描影像備份儲存。
(六) 設備或資料攜出限制:廠商人員應遵守本府辦公處所規定,凡未經本府同意,不得任意變更電腦硬體、軟體或資料,或攜出本府辦公處所。廠商服務人員違反上開規定者,除由本府追究法律責任外,廠商應免除其職務並負責賠償本府所受損失。
四、資訊設備安全規範
(一) 廠商作業所需之資訊設備需先自行檢測,確定沒有電腦病毒等安全問題,方准許進駐本府工作場所使用。廠商應確保於相關維護之軟體系統中,無植入木馬程式、後門程式或任何有違害本府資訊安全之程式碼,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本府損失,如為員工個人行為時,廠商亦應負連帶責任。
(二) 廠商作業用電腦均應安裝防毒軟體,每週更新病毒碼及執行掃毒與windows update,不得使用未經授權之軟體。
柒、 保固服務
一、 本專案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廠商應免費提供本履約標的(全部),1年保固。保固期間如有影像錯誤、影像不存在、電子影像目錄欄位錯誤、毀損等問題、檔案影像管理作業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等情事發生及檔案須協助轉檔時,經本府電話通知,廠商應立即派員處理。
二、 保固期間如本府掃描系統更換或異動時,廠商應配合辦理系統資料處理整合等相關事宜。本專案提供之掃描系統及儲存空間,於本府相關資安作業需求,例如弱點掃描漏洞修補等,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處理,並確保系統功能正常。
三、 廠商於接獲上列二項電話通知3個工作日仍未派員處理,本府得動用保固保證金另洽其他廠商處理;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時,由廠商負責清償,如拒不清償,得依法追訴。
捌、 其他
一、 為掌握實際作業、評估資源及推動日後相關作業,建議投標廠商可於投標前,實地至本府瞭解檔案狀況、數量與場地等未來作業情形。
二、 廠商應自行完成本專案工作所需之作業環境與整備,不得要求搬遷費或其他任何名目之額外費用,其中個人電腦部分不得安裝軟碟機、燒錄機,並應於作業完成後刪除各項作業應用設備中所有資料。
三、 履約過程中,作業地點如遇本府舉辦活動,因空間所需,廠商須配合本府要求,辦理停工或搬遷等,相關設備之調整所產生費用由廠商負責。
四、 廠商應自行準備本專案作業所需各項設備,本府僅提供作業場地,且不作上述設備之維護保管。
五、 廠商應將所有成本攤算於掃描單價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額外費用。
六、 廠商履約完成後,應負責將作業單位之場地恢復原貌。
附件1
一、 系統架構
本府規劃辦理「南投縣政府重劃各類簿冊檔掃描及查詢系統建置案」採購:南投縣重劃業務各類簿冊資料多數保存已逾20年,因保存環境不佳,文件資料時有破損情事。又業務同仁常有調閱文件需求,在大量紙本文件翻找實屬困難,爰辦理相關簿冊檔掃描建檔作業數位化作業(以下簡稱本專案),以利相關業務資料保存與調閱需求。
系統架構如下:
二、 一般需求
(一) 系統開發過程,得標廠商必須和本處充分溝通,確認履約標的樣式與品質可滿足本案要求。
(二) 本系統環境須符合網際網路架構與規範,系統開發架構應採用分散式網際網路設計理念。本案需支援Windows Serve最新版本、ASP.NET 4.5 (含)以上及Windows 作業系統最新版本,並支援Microsoft Edge瀏覽器或Google Chrome最新版本。
(三) 系統模組架構至少可支援Oracle、MS-SQL 及同等品關聯性(RDBMS)資料庫的連結,資料庫資料存取需採用標準 SQL語法撰寫。
(四) 透過系統功能權限控管,設定使用者帳號角色,以對應使用者相關作業項目及使用之權限。
三、 掃描查詢工具功能需求
(一) 匯入影像檔案功能
1. 所有系統內儲存之影像檔案皆不得進行任何加密動作,但系統須針對影像檔案進行權限之安全管控,防止資料之外洩情形發生。
2. 提供已掃描影像檔案匯入功能,系統應配合本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符合電子影像檔案儲存規則。
3. 本系統必須採取索引與影像檔案分別儲存之架構,以避免資料庫之負擔及提升系統整體效能,以加快使用者於網路上之調閱效率。
4. 提供可設定該掃描文件之描述,每個檔案與資料夾皆可登打描述,並可用於查詢之索引。
5. 可支援1檔多頁PDF格式。
6. 可支援JPG、TIFF格式。
7. 可自行定義至少10個階層名稱,包括種類、名稱、專案名稱等。
(二) 線上查詢功能
1. 使用者凡有調閱影像檔案之需求,皆需透過權限設定功能,始得調閱影像檔,調閱歷程必須寫入本系統之調閱卷歷史紀錄。
2. 使用者可於本系統內對依索引條件欄位組合交叉查詢及依備註欄位作模糊查詢,並可標示檢索檔案是否已有掃描影像檔可供瀏覽。
(三) 顯示輸出功能
1. 使用者於線上檢索調閱影像時,系統會自動將與主文有關之電子附件一併顯示,提供使用者可直接點選進行瀏覽。
2. 瀏覽器可顯示本文件共幾頁,目前為第幾頁;針對多頁影像,可指定點選某一頁顯示;顯示單頁時可藉由垂直捲軸、水平捲軸控制畫面上下。
3. 文件影像可設定為全頁放大方式顯示、可選擇放大、縮小倍率。
4. 指定頁的搜索功能。
5. 上下頁的功能(每次顯示10頁)。
6. 可新增文件查詢,關鍵字可以多條件搜尋(針對種類的內容文字)。
7. 使用者查詢時以支援中文視窗瀏覽器Edge或Chrome最新版本作為查詢之介面。
(四) 權限安全控管
1. 可紀錄登入帳號與使用者IP位址,並紀錄相關查詢條件,以確保系統網路使用的安全性。
2. 系統管理者可設定群組授權使用功能。
(五) 報表管理
1. 可依日期區間輸出使用者IP及帳號線上調閱紀錄統計表。
2. 可統計上線人數及登入帳號紀錄統計明細表。
(六) 需提供弱點掃描報告,且不得有中級(含)以上弱點
四、 掃描檔儲存空間
(一) 掃描檔儲存空間
為確保本專案掃描檔資料安全,需提供本地儲存空間,避免使用外部雲端服務提供。
(二) 資料備援機制
掃描檔儲存空間需提供備援機制,如RAID5或6磁碟陣列,以提升可用性與降低資料遺失風險。
(三) 效能及容量
1. 所提供之儲存容量需大於本專案掃描檔容量百分之50,並保留未來可擴充之彈性。
2. 需提供至少10Gbps網路存取速度,處理器核心數至少8核心以上、主記憶體16G以上,16Bay(含)以上,以確保服務品質。
附件2
簿冊掃描建檔作業提(還)管制表 年 月
編號 |
簿冊名稱 |
提取簽章 |
歸還簽章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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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提領人 |
管理人員 |
日期時間 |
提領人 |
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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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文件掃描建檔作業採購案
掃描建檔作業簿冊辦理情形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重劃區名稱 |
簿冊名稱 |
掃描簿冊量體數量、品質 |
校對人員 簽章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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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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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以下數位化影像實際頁數 (1) |
A3(含)以上數位化影像實際頁數 (2) |
A3以上數位化影像換算頁數 (3) |
頁數轉換合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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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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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冊名稱欄位請依實際作業項目修正並依實際作業數量填寫)
掃描人員簽章:
附件4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文件掃描建檔作業採購案
掃描建檔作業簿冊統計表
統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掃描日期 |
A3(含)以下數位化影像實際頁數(1) |
A3以上數位化影像實際頁數(2) |
頁數轉換合計總頁數(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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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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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文件掃描建檔作業採購案
影像儲存清冊
序號 |
重劃區名稱 |
簿冊名稱 |
影像儲存目錄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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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查驗瑕疵品界定標準表
樣態 |
類別 |
瑕疵項目 |
瑕疵說明 |
備註 |
1 |
資料不全 |
影像、建檔資料其中一項未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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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文件內容與頁數應與原稿相符 |
2 |
資料錯誤 |
影像、建檔資料其中一項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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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錯誤 |
影像、建檔資料重複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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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錯誤 |
索引鍵值未登錄或登錄不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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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影像不完整 |
影像跳、漏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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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影像不完整 |
影像掃描歪斜 |
1.原稿即已歪斜。 2.歪斜不超過5度,且原稿內容均能顯現,則非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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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影像不完整 |
影像不完整 |
原稿即有內容缺失現象,則非瑕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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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影像不完整 |
影像模糊不清 |
1.原稿即有模糊不清現像,如登錄影像可辦認程度與原稿相同,則非瑕疪品。 2.原稿之紙色、筆墨關係而導致模糊不清(且以影印機亦得相同效果),則非瑕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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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影像不完整 |
影像濃淡不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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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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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以上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本處解釋為準。
2.廠商掃描建檔前,請與業務窗口確認界定標準無誤,以避免驗收爭議。
附件7
南投政府地政處文件掃描建檔作業採購案
掃描建檔查驗紀錄表
序號 |
重劃區名稱 |
簿冊名稱 |
頁碼 |
查驗結果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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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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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
掃描建檔查驗統計表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
查驗期程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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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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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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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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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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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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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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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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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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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狀況 |
冊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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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建檔資料其中一項未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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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建檔資料其中一項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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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建檔資料重複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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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鍵值未登錄或登錄不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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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跳、漏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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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掃描歪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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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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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模糊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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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濃淡不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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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南投政府地政處文件掃描建檔作業採購案工作人員名冊
序號 |
姓名 |
職稱 |
國籍 |
到職日 |
相關工作年資 |
負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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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廠商資訊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一、廠商人員處理南投縣政府重劃各類簿冊知悉個人資料或機密資訊,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機關資訊安全控管規定,非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或攜出。
二、本府與廠商簽訂契約書,應包括廠商之保密條款及資訊安全責任,參與本案業務人員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人員異動時亦同。
三、廠商應訂定參與本案相關人員及資訊安全管理規定,送本府同意。
四、廠商應使用合法軟體,不得安裝點對點技術(P2P)之檔案分享類軟體及網路封包監聽、擷取或其他駭客工具等有害系統資訊安全或無關本系統之軟體,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五、廠商交付檢核軟體程式原始碼應使用合法工具或方法檢測,確保所交付之應用軟體未含惡意程式(如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間碟軟體等)及隱密通道(Covert Channel)。
六、廠商使用之軟體及處理作業之執行紀錄及異常處理紀錄應妥善保存,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自行銷毀,本府得隨時進行稽核。委託契約終止後,廠商應將相關紀錄產權移交本府。
七、廠商人員處理本作業使用自行攜帶之資訊設備時,應先經戶所或本府主管核可,並經防毒軟體更新及掃毒作業,始得進行。